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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08:44 阅读: 来源:胀套厂家

为贯彻落实《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影响金融主体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文化等体制、机制环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完善全市征信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我市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以及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合作共建。市政府领导和协调搭建合作共建平台,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市有关政府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金融机构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政策支持,务求实效。“十二五”时期是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城市间金融竞争不断加剧的态势,要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必须继续坚持政策先导原则,尽快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金融专项政策,形成政策优势;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推进。

三是综合配套,全面优化。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统筹政策、信用、法制、监管、服务等各种因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务求全面优化。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经过5年的努力,使我市信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金融安全得到有效增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促进我市金融业科学发展,加快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二)主要任务。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制定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和考核办法,完善金融政策法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金融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监管及服务水平,营造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金融政策环境。

1. 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13届134次)要求,从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和市委市政府吸引“1+10”高端人才政策的资金中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2. 出台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在市安排专项发展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的大力支持,由省、市共同设立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在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加快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金融总部聚集区建设,鼓励金融创新,奖励金融人才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3. 完善金融产业政策法规体系。落实我市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等政策意见,制定出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等金融业专项政策措施,出台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同时积极向国家争取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构建具有广州特色、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覆盖全口径金融产业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优良政策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加快向广州集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优化金融信用环境。

4.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完善银行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市政府机关网络信息中心建立全市非银行信息统一征信平台,推动非银行信息和银行信息的对接共享。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将法院裁决结果纳入采集范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市金融办)。发挥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守信受益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和规范征信市场,设立和引进更多征信和评级机构。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培育现代信用文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市委宣传部)。

5. 建设信用园区及村镇。大力推进信用园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银行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广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园区试点工作,成熟后逐步推广。开展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农户、涉农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等激励措施(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三)改善金融法制环境。

6. 建立金融司法联系机制。整合法院和人民银行信息资源,探索建立法院和人民银行互联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定期发布《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在金融债权保全、法律风险防范、司法解释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更多指导。定期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到金融机构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牵头单位:市法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

7. 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制定逃废债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吸存、非法证券、金融诈骗、洗钱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为金融创新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法院、公安局、金融办、司法局、知识产权局)。

8. 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对于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件,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力争以调解方式特别是诉前联调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涉及金融机构或金融行业之间的金融纠纷案件,法院可邀请金融监管部门参与调解,也可以委托金融监管部门进行调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金融机构要把调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措施积极促成调解。(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法院、各金融机构)。

9. 大力推广金融仲裁。充分发挥金融仲裁具有的保密性强、高效灵活、成本较低的优势,在市属金融机构先行开展金融仲裁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推动金融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切实降低金融纠纷化解成本,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牵头单位:广州金融仲裁院,支持单位:市金融办)。

10. 建立金融诉讼“绿色通道”。推动人民法院组成金融审判庭,专门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建立金融专家陪审员数据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陪审员。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当庭宣判率,切实降低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法院、金融办)。

11. 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对涉及金融机构的仲裁及审判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在各级法院执行部门下设立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小组,集中力量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各金融机构应相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配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优先办理司法协助事项。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牵头单位:市法院,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四)健全金融监管环境。

12. 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适应金融机构逐步向全能经营发展的趋势,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与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避免重复监管或出现监管真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

13.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监控。推进金融机构后台业务集中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运营集约水平和运作效率,增强运营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建立金融业经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授权授信、内部审计稽核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支持单位:各金融机构)。

14. 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探索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市经贸委、财政局)。

15. 发挥金融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现有金融类各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设立股权投资协会、融资担保协会、小额贷款协会等组织机构,充分发挥金融类各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协调职能(牵头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支持单位: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16. 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房地产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专业准则,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对出具的资信证明、评估报告、鉴证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支持单位:市金融办、工商局)。

17. 构建金融维稳长效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切实做好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防范和化解工作。市法院可根据审判、执行实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提示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应向市法院通报金融监管立法及政策变化情况,以及金融机构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广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作用,不断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对演习及培训,确保全市金融业稳定健康运行(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各区、县级市政府)。

(五)提升金融服务环境。

18. 搭建融资对接平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和项目,分行业、分区域不定期举办专题洽谈会、推介会。多渠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经贸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

19. 加快建设金融功能区。高标准开发建设广州国际金融城,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商务区。以国际先进发展模式和创新理念建设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科学城—知识城),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谋划建设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打造未来广州金融业发展新增长极。加快建设广州金融街,为中小微企业和居民提供融资、投资、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相关区、县级市政府,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中心)。

20. 建设金融人才高地。充分发挥广州教育资源优势,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高标准建设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打造金融综合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和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加快引进高端金融人才,为高端金融人才落户、科研、创业提供便利。建立金融人才资源库,引进各类金融能力考试认证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1. 加强金融文化建设。积极宣传报道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及金融业发展情况,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市民和企业提高金融意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支持单位:市委宣传部)。建设若干个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金融服务街区,依托印钞厂项目开展钱币文化宣传普及活动,加快推进金融博物馆建设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文广新局,有关区、县级市政府)。举办珠江金融论坛,组织召开各类金融会议,举办大型综合性金融交易博览会,提升广州金融文化软实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委宣传部)。

22. 打造金融资讯中心。以本地新闻媒体为依托,培育1-2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财经传媒(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积极推进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金融后台服务数据与灾备中心建设(牵头单位: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加快推进白云新城中国国际金融信息大厦项目开发建设,打造南方国际金融资讯中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单位:市金融办、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白云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成的广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专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专款用于支持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三)实施督查考核。

制定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定期对各单位开展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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