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川鼓励民警开枪让人不寒而栗-【新闻】
“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近日,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10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民警击毙罪犯可获5万奖励,让人不寒而栗。“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这是一种法盲式的表达。无论《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使用武器、警械都有明确限定,岂能随意开枪?相关法规还规定了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一个小小的街道办却以奖励为诱饵鼓励警察开枪,真是咄咄怪事。
民警开枪,须慎之又慎。更何况,一个人是不是罪犯,街道办说了不算,警察说了也不算。公民被法院认定为罪犯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罪犯,其合法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不分青红皂白,拔枪就击毙,这与未审先判有何区别?即便一个公民罪大恶极,确有必要击毙,也须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而不能说击毙就击毙。因此,对所谓的“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深圳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公安局都应该介入,并立即叫停。
奖励现场击毙犯罪分子,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也必有莽夫或利欲熏心之徒,一些人必然为了悬赏而大开杀戒,本来不需要动用警械,却以击毙了事。人们担心的是,一些警察滥用警械,使公民安全岌岌可危。奖励民警开枪,意味着鼓励民警开枪,权力滥用的几率大增。
当然,奖励民警开枪并不等于所有的民警真会开枪,但“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有了此规定,一些民警势必更心安理得,开枪时也就更有动力,失去了法律制约,谁敢担保有的民警不把枪口对准普通公民?如此一来,我们的安全何以置放?当法治观念、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之际,一些基层官员竟然仍粗暴践踏人权、背弃法治,何其悲哉,又多么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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